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充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江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奖励标准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3)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4)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记录,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当学年体育课成绩70分以上;
(6)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宿舍个人卫生总评成绩学年两学期均在80分以上;
(7)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具体申请条件
学年GPA达2.8(含)以上,且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30%。
二、评定实施步骤
(一)学院宣传发动。学院通过会议、网络、公告栏等途径向学生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和当年的具体指标,使参评对象充分了解评奖的目的意义、名额分配、内容标准、步骤要求等。
(二)由不参与评奖的同学组成学生评奖事务小组,负责评奖材料的收集和审核。
(三)学生自评申报。学生个人按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自评,如实上报相关材料和填写有关表格。材料收取截止时间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者按自动放弃参评资格处理。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奖资格。
(四)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院内初评并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
三、评定办法
符合第一部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学生按综合测评成绩*80%+素质积分*20%计算出总成绩进行排序。
素质积分包括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论文专利、文体活动四项;具体参照第四部分积分细则。
四、积分细则
积分项目原则上无上限,为直观体现各项计分比例,以下为参考分值:
① 学科竞赛(无上限):高数、化学、英语、数学建模等学科竞赛。
② 课外科技活动(无上限):大挑(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小挑(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③ 论文专利(无上限):论文、专利。
④ 文体活动(无上限):文娱、体育等。
(一)学科竞赛
级 别 |
分 值 |
学科竞赛国家级奖项 |
60 |
学科竞赛省级奖项 |
40 |
学科竞赛市、校级奖项 |
20 |
征文比赛 |
国家级奖项 |
10 |
省级奖项 |
6 |
市、校级奖项 |
3 |
备注:
1、特等、一、二、三等、优秀奖分别按照120%、100%、80%、60%、40%计。
2、不同学科的学科竞赛可累加计分,同一学科的不同级别学科竞赛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3、通过征文比赛加分,累加不可超过2项。
(二)课外科技活动
级 别 |
分 值 |
国家级奖项 |
60 |
省部级奖项 |
40 |
市、校级奖项 |
20 |
申报并入围院级作品 |
10 |
备注:
1、特等、一、二、三等、入围奖分别按照120%、110%、100%、90%、80%计;参与者合计加分总和不超过获奖分值的1.5倍,其中项目负责人不低于0.8倍,参与者最高加分为获奖分值的0.5倍,具体由组内人员自行商定。
2、以上获奖项目加分不累加,取最高项加分。
(三)论文专利
论文 |
专 利 |
级别 |
分值 |
内容 |
分值 |
SCI(E) |
60 ×IF (IF≥1.0) |
国际专利授权 |
70分/项 |
SCI(E)/ EI |
50(IF<1.0) |
国际专利申请受理 |
60分/项 |
CSCD核 |
40 |
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
50分/项 |
CSCD扩 |
30 |
国家发明专利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 |
20分/项 |
中文核心 |
20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30分/项 |
公开发表 |
10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 |
10分/项 |
备注:
1、论文第一、第二及以后作者分别按100%、10%计入分值,若第一作者为导师,则学生作者按忽略导师名次进行重新排名。
2、专利排名第一、第二及以后分别按100%、10%计入分值,若排名第一的为导师,则学生按忽略导师名次进行重新排名。
3、论文发表和录用截止日期在评奖时间内,录用必须能在网上(on line)查询到;同一论文录用/发表不重复计。专利必须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要提交有排名顺序的专利申请表和有专利号的实质审查报告。
4、论文影响因子算法:已经见刊的论文,以见刊当年的影响因子计算。未见刊,以接收时为准。
(四)文体活动
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获1-3名 全国文艺演出1-3等奖获得者 |
50,45,40 |
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获4-8名 |
35-25(分差2.5) |
省级大学生体育竞赛1-3名 省级文艺汇演1-3等奖的主要演员 |
40,35,30 |
省级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获4-8名 |
25-15(分差2.5) |
市、校级体育竞赛1-3名 市、校级文艺汇演1-3等奖的主要演员 |
10,8,6 |
校级体育竞赛4-8名 |
5-1(分差1) |
各类文艺比赛中获得1—3等奖(如书画、摄影比赛等) |
国家级1-3等奖 |
30,25,20 |
省级1-3等奖 |
20,15,10 |
市、校级1-3等奖 |
8,6,4 |
校十佳歌手、主持人等十佳系列荣誉 |
5 |
备注:
1、同类的体育或文艺项目加分不累加,只加最高项。
2、不同类文艺活动加分不超过两项,不同类体育活动加分不超过两项。
3、文艺体育加分总共不可累加超过三项。
4、体育竞赛中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加等值分,校级以上的体育竞赛裁判员同第一名加等值分。
五、附则
一、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科研成果、文体活动等加分均要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获得奖项未在本条例内的,可提交相关证明至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相应分值。获奖证书、科研成果须为评奖年度内获得,不得顺延至下一评奖年度。
二、受到院级以上(包括院级)处分者,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奖资格。
三、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以与国家助学金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生物工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